辽宁省农村集体资产条例/第三章 资产经营第十二条有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下简称四荒,包括荒地、荒坡、荒沙、荒草和荒水)的使用权,可以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有偿转让。转让四荒使用权的方案,应当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转让四荒使用权收取的资金,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