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有的机械设备、机动地、林地、草原、鱼塘、果园等资产及所属的企业,实行专业承包、租赁经营或者依法转让所有权的,应当坚持公开、公平、效益的原则。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