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条例/第三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第七条有效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主席团召集并主持。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