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条例/第三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第六条有效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始得举行。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