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条例/第六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第三十九条有效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的监督。选民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罢免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