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条例/第六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第三十八条有效乡、民族乡、镇应当建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选民的制度,以及主席、副主席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联系代表的制度。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