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条例/第六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第四十条有效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故出缺,由原选区选民补选。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或者迁出本行政区域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另行补选。补选出缺的代表,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也可以同应选代表的名额相等。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