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条例/第六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第三十七条有效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闭会期间可以建立代表小组,开展代表活动。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