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基层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由选民直接选举代表组成,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由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