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条例/第三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第十六条有效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列席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负责人,经主席团决定,可以列席会议。列席人数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二分之一。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