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条例/第四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席、副主席第十七条有效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主席团一般由五人至九人组成。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