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已修改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的职工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产假期间停止其工资福利待遇;三年内不得被评为先进个人、不得提职,并取消一次调级。农村居民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在给予农村福利时予以适当限制;聘任为干部的,应予解聘。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