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对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不落实本条例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和优待政策,有关当事人可以向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举报;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督促落实,并对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予以支持。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