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第十二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水源源头保护,加快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自然植被和湿地,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水库库区应当封山育林,逐步减少水库库区居住人口。禁止在水库库区保护范围内采挖和筛选砂石、矿藏等活动。禁止向河道、湖泊、水库等水域抛撒垃圾、动物尸体和其他污染水体的物体。有饮用水供水功能的水库库区的保护,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法律、法规执行。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1月25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