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第十三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业污水、城乡居民生活污水应当按排污规定的要求进行处理。畜禽养殖场和农副产品加工单位产生的废污水,未经处理达标,不得直接排入河道、湖泊、水库等水域。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1月25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