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第十一条已修改经批准的规划是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活动的基本依据。规划的修改,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1月25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