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第十条已修改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计划、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建设等有关部门,根据流域、区域规划和上一级水资源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水资源规划,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1月25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