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修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职工不符合法定条件多生育的,所在单位当年不得评为文明单位、先进单位,不得授予荣誉称号。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