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已修改介绍、参与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由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处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4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