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已修改有关单位不履行本条例规定做好本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其改正。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4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