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修改不符合法定条件多生育的,除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外,产假期间不发工资,妊娠、分娩等一切费用自理,取消其他生育福利待遇,男女双方各处降级以上的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规定其他限制措施。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4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