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修改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4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