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已修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也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4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