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章 综合管理第十五条已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应当实行政务公开,安排再生育前应当公示,接受群众评议、监督。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4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