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章 综合管理第十四条已修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有关单位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可以采用村规民约、合同、协议等方式进行管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4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