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章 综合管理第十三条已修改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制定计划生育自治章程,实行村(居)民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村(居)民委员会设立计划生育委员会,配备计划生育服务员,具体负责计划生育工作。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4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