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省、市、县(市、区)和乡(镇)、街道、社区、村(居)民委员会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成立计划生育协会,协助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