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章 综合管理第十一条已修改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执行本条例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和社会保障措施,并根据需要设立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安排必要经费用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4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