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建设工程项目承包采取总承包、总包、分包的方式。总承包、总包单位可以按规定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分包单位不得将其所承包的工程再行分包。禁止转包工程。

总承包、总包单位应当对分包工程进行管理,并对发包方承担责任。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