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发承包和招标投标管理第十二条已废止建设工程项目承包采取总承包、总包、分包的方式。总承包、总包单位可以按规定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分包单位不得将其所承包的工程再行分包。禁止转包工程。总承包、总包单位应当对分包工程进行管理,并对发包方承担责任。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9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