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承包建设工程项目单位,必须持有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产品许可证、开户银行资信证明及安全生产资格证等证件,并按其资质等级和核准的经营范围承包,不得无证承包或越级超范围承包。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