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发承包和招标投标管理第十三条已废止发包方不得在发包工程中泄露标底、收受贿赂,承包方不得利用行贿等不正当行为承揽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职权之便干预发承包;不得以征地、拆迁、规划、设计、提供用地、发放证照为条件,指定承包单位或强揽工程。供电、供水、供气、邮电、消防、爆破等专业队伍和部门不得以行业专业为理由,进行行业垄断。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9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