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和水生态保护第九条已废止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方案及保护措施,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提出,由省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同级水利、国土资源、卫生、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审核、论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农村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由流域县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水利、国土资源、卫生等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划定保护范围,制定保护措施,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4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