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流域水环境,有权举报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

对防治流域水污染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流域县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