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流域水环境,有权举报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对防治流域水污染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流域县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4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