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省和流域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域水污染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建立专项资金,增加治理投入,保证水污染防治目标的实现。流域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饮用水安全、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4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