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废止实行流域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情况、重点河段(含跨市、县交界处河流断面)水质目标及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等完成情况,作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4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