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流域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重点保护饮用水水源,从严控制工业污染和城镇生活污染,加强防治农业面源污染,保护和恢复水生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