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蔬菜基地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有效故意损坏蔬菜基地设施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蔬菜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并处以2000—5000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