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将蔬菜基地连续抛荒六个月以上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蔬菜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按规定收取抛荒费;情节严重的,取消承包经营权或收回土地使用权;擅自把蔬菜基地改作它用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蔬菜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恢复种菜,并处以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