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未按照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排污许可证,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万元罚款。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