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2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未按照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排污许可证,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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