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环境安全的监管,组织建设区域环境保护设施,管理和处置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消除社会公共环境安全隐患。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