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第四十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环境安全的监管,组织建设区域环境保护设施,管理和处置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消除社会公共环境安全隐患。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