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三十九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配套管网,逐步建设农场和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因地制宜采取人工湿地、垃圾资源化等方式促进农村污水、垃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生活污水、生活垃圾不能并入城镇集中处理设施及管网的,应当单独配套建设污水、垃圾处理设施。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处理设施,实行处理有偿服务。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