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第四十一条已修改实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能源政策,逐步改善燃料结构,开发利用少污染、无污染的清洁能源。严格控制建设燃煤电厂。确需建设燃煤电厂的,应当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合理布局,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禁止在大中城市市区、重点景区和自然保护区建设燃煤电厂。建设新的燃煤电厂,其烟气脱硫、脱硝和除尘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已建成的燃煤电厂,应当限期配套安装、使用烟气脱硫、脱硝和除尘设施。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