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预防和治理在生产经营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等对环境的污染、破坏及其他有害影响。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