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环境监督和管理第十六条已修改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保护设施应当经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方可投产使用。各类产业园区需要配套建设的污水处理、垃圾收集转运等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区内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