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环境监督和管理第十五条已修改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予审批:(一)选址或者布局不符合环境保护规划的;(二)使用国家淘汰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产品或者生产国家淘汰的设备、产品的;(三)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予审批的情形。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