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环境监督和管理第十七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可以制定本省的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根据本省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