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已修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良好环境、获取环境信息、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等权利,承担履行保护和改善环境的义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环境保护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