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环境保护意识,倡导绿色消费。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媒体应当开展公益性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开展环境保护知识教育。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