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环境保护规划应当明确环境保护目标以及不同区域的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严格控制对环境敏感区域的开发利用,并与主体功能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等相互衔接。

各种开发和建设活动必须符合经批准的环境保护规划。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